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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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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3期13-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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