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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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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消除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的简陋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不采用标准材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工艺制造的产生蒸气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以下简称土锅炉)。 第三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4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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