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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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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7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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