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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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J].司法业务文选,200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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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漳文.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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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3(5):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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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峡.什么部门有权扣押被告人的邮件?[J].现代法学,1980,2(4):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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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宏科,潘永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应修改[J].检察实践,2004(4):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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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J].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0(S1):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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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3):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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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J].司法业务文选,2002,0(1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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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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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青.新专利法规范平台售假[J].法人,2016,0(1):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