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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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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第5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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