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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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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第6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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