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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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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第6期8-11,共4页
关键词
中医药工作
中医医疗
地方人民政府
中西医并重
中医药教育
中医药学
国家保护
广告批准文号
事业管理
中医药科研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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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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