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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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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除本条第四、五款情形外。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4年第1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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