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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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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4年第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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