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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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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4年第2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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