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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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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本村村民,仍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4年第10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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