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4年第10期41-42,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