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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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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2005年4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5年第2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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