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5年第2期63-72,共10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