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军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是军队的重要使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第三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