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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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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9 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 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 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 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5年第4期64-7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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