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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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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1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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