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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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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12月 2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1期114-1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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