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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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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1期150-15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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