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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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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2期57-70,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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