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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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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2期187-19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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