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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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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3期67-7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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