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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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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4期32-4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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