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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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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1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4期126-13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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