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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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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4期228-23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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