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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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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6年第4期231-23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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