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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改进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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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余县有一个企业,年产值五百多万元,帐务也健全,实行新税制后,按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其税负应为14.6%,但企业生产为了避税却想方设法地把该企业分成五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从而达到按小规模企业少交税的目的(小规模企业的税负为6%);同时,由于企业变成了小规模纳税人,按新《增值税条例》
作者 士子
机构地区 大余县税务局
出处 《江西财政》 1994年第3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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