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出处 《江西财政》 1994年第8期39-3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