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概念界定与实践中的认定 何谓“关联公司”,无论国内或国外,理论或实践都未形成统一认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概观国内国外立法、学术观点及国内有关论述,笔者认为“关联公司”的概念可以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阐述。 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它公司持有股份达到或接近达到控制的界限或以合同方式授予其它公司以经营管理权的公司。较典型的有搭股公司关系、控股公司关系,此外还有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合同方式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相互间在一定地域、一定程度上影响彼此财务、经营方针、风险利益的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此类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已突破了《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关联公司关系的公司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为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有关市场组织法(公司法、破产法)、市场交易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实体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