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总稽核的作用,一九八八年八月,人民银行总行以银发265号文件下达了总稽核职责规定。新疆分行依据一些二级分行巳配备总稽核的实际情况,于九0年初,以新人银(90)稽字第2号文将这一规定转发各二级分行。它明确规定:各级行“设总稽核(副行级),协助行长进行稽核和稽核管理工作”,形成行长领导下总稽核负责制的工作机制,规定了总稽核必须履行的七条职责。一九九0年,人总行在颁发试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稽核专业岗位职务规范》中,进一步规定总稽核的岗位职责八条。这些规定,在稽核实践中,都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
出处
《新疆金融》
1994年第4期13-15,共3页
Xin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