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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金会管理——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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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区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1988年9月,《基金会管理办法》颁布前,我区的基金会发展已经起步。当时,基金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组建的,无具体管理规定可依,基金会发展较为混乱。《基金会管理办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注册,方可进行业务活动。由此,我区的基金会步入了规范化发展轨道。首先,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基金会一律限期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重申:建立基金会要严格按《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凡设立基金会(不含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它各种基金管理组织)均须按规定程序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否则,按非法机构查处,确保了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
作者 王爱琴
出处 《新疆金融》 1994年第12期43-44,共2页 Xin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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