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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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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企业破产迭起,对银行信贷资产猛烈冲击,构成严重的信贷风险。银行处於极其不利的被动局面。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地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法律对策 1、加强对破产立法的集团干预。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10人,省人大代表30人联名提案,即可立案审议。银行系统的各级人大代表有责任联名提出有利於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议案,对《破产法》的修订施加影响。如:银行债权应与国家税收并列第二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应界定范围、明确标准和提取比例;明确界定第一清偿顺序的内涵外延和破产财产的范围;明确破产清算组的构成、回避条款等等与银行清理破产企业债权有关的问题都应纳入提案之中。
作者 方然友
出处 《新疆金融》 1996年第1期26-29,共2页 Xin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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