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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央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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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总则部分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在第五章,有十六条都是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这表明,我国的保险业,从此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央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笔者试谈点粗浅的认识。
作者 孙成聚
出处 《新疆金融》 1996年第5期15-17,共3页 Xin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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