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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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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流。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长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民族问题,所以,在各民族成员中和各民族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纠纷和违法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诉讼过程后,由于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语言、文字不同,就产生了翻译问题,从而也就必须有翻译人员参加诉讼。
作者 赵子明
机构地区 新疆大学法律系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1989年第5期76-78,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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