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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媒体融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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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或采取银行信贷、企业债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而融资必须确保国有资本主体地位。二、报纸、电台、电视台及频道、频率等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得吸收境外资本和私人资本。三、报刊的印刷、发行等经营业务可以吸收国有资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业务可吸收国有、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
出处 《新疆新闻出版》 2003年第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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