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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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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
出处 《新疆新闻出版》 2004年第1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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