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