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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公告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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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署实施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另有4项由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即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收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有关事项内容。特此公告。
机构地区 新闻出版总署
出处 《新疆新闻出版》 2004年第4期9-2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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