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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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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查,第一批确认下列25个部门和4个授权组织实施的167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
出处 《新疆新闻出版》 2004年第4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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