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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次使用的作品如何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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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作品在各种媒体或产品上被多次使用,现在作品的使用形式也越来越多,对使用作品,有没有具体的付酬标准?答:国家版权局1990年以来,相继发布过关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稿酬办法,1999年重新发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办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人们对智力创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因此优秀作品的稿酬几年前就已经打破了"千字/30-100元"的规定,内地甚至出现过"千字/千元"的小说。所以说,现在《报酬办法》是依照"不能低于该规定,但尊重双方协商"的原则来执行,作品使用单位付酬不能低于《办法》的规定,而我们还要提倡尊重知识,给优秀作品更高的报酬。
出处 《新疆新闻出版》 2004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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