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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除法估商难问题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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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珠算》杂志93年第4期刊登的《规范化估商法》一文,读完知其法,是很不轻松的。这里谈的是估商难,如何使“不难或少难”,才是我们要解决的主题。文中“规则2:以乘代除估商规则”。此“则”不是减少难而是增加了难,很不必要。又说:“凡是确商十分明显或通过其它方法可以迅速计算出来的地方,均直接给出确商而不必套用《规范化估商法》”。这就自相矛盾算不得“规范”了,叫人何所适从?又“将把除数所在区间(1,10)分为24个小区间,分别予以证明。这些区间是:(1,1.1)、(1.1,1.2)、(1.2,1.3)、(1.3,1.5)、(1.5,1.8)、(1.8,2)、(2,2.2)、(2.3,2.7)、(2.7,3)、(3,3.2)、(3.2,3.6)、(3.6,4)、(4,4.5)、(4.5,5)、(5,5.5)、(5.5,6)、(6,6,5)、(6.7,7)、(7,7.5)、(7.5,8)、(8,8.5)、(8.5,9)、(9,9.5)、(9.5,10)下面我们将逐条予以叙述。”
作者 王谦六
机构地区 成都市珠协
出处 《新理财(公司理财)》 1995年第2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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