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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阿某吉某于1990年10月至1991年1月受聘任联防队员。在1992年9月至11月执行巡逻任务时追回、拾回犯罪分子盗窃的汽车轮胎、铝片等价值1万余元的运输物资。二被告人除将部分物品上交公安机关外,其余价值7381元的物品被两人私自卖给他人,并侵吞价款850元。 根据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符合刑法第155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特殊主体。
出处 《西南民兵》 1994年第1期14-14,共1页
分类号 E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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