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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在《民兵工作条例》中规定是很清楚的。但是,关于民兵事业费,近年来确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迟到”问题,就是要在下半年后才能下拨到县,特别如1993年度的民兵事业费,我们是12月30日这天才得到下拨的,而且只下拨应分配数的一半。《民兵工作条例》
出处 《西南民兵》 1994年第6期33-33,共1页
分类号 E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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