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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与本组村民陈某因一块面积为1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土地使用权归我的处理决定。决定生效后,乡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陈某又在这块土地上违法搭建了棚屋、堆放了杂物。
出处 《西南民兵》 1997年第4期42-42,共1页
分类号 E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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