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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的优抚安置有何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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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在部队立过功的退伍战士,政府在安置方面有何优待? 答: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不予安排工作。但省、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
作者 杨洪忠
出处 《西南民兵》 1998年第1期31-31,共1页
分类号 E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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