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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取得的产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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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是个农村妇女,1984年与张某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各一,并与男方父母分家立户。婚姻关系存续12个年头,因张某流窜社会乱搞两性关系,我们协议离婚,经乡司法办裁定:子女由我抚养,房产抵作孩子的抚养费,家中房院归我们母子三人居住。
出处 《西南民兵》 1998年第9期23-23,共1页
分类号 E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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