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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近修改并将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并不一定非要流血牺牲才受表彰,智斗歹徒、不伤毫发的更值得表彰和宣扬。这一规定的新意颇令人寻味。 一件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一次犯罪,有的只需几秒钟就实施完毕。正因为这种突发性、瞬时性。
出处 《西南民兵》 2002年第1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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