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丈夫李明前年开办了一家石材厂,开采石料需要使用黑火药。他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指定销售爆炸物资的部门求购黑火药,但该公司考虑经济原因没有进货。在当地无法买到黑火药的情况下,李明于2003年6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私自从外县一石材厂购买黑火药300公斤,全部用于开采石料。2004年2月,民工朱某在使用黑火药时不慎被烧致重伤,朱某向公安机关告发,李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拘捕。我听说李明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请问,为了采矿需要而私自购买黑火药,真有那么严重吗? 刘妍律师解答:刘女士,应当肯定的是你丈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01年5月16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