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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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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叶某(男)和朱某(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某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某称,流产是因为与叶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某诉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出处 《西南民兵》 2008年第8期50-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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