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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不能犯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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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我国通说认为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即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这种未遂类型,主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
作者 陈家林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07年第1期439-468,共3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6

  • 1[日]齐藤信治.《刑法总论》(第三版)[M].有斐阁,1998年版.第43、43-44页.
  •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 3[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M].成文堂,2000年版.第395页.第398-399页.第398页.第399页.第398页.第397页.第397页.
  • 4.日本《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16卷第3号[Z].,.第305页.
  • 5.日本《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24卷第1号[Z].,.第168页.
  • 6[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M].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第64页.

共引文献164

同被引文献99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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