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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的基础及边界——以刑法的风险控制功能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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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过失犯,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故意犯存在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容易被类型化。过失犯不存在直接的犯罪意图,并无特定指向性,需要犯罪结果的发生来定型犯罪行为。因此,现实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认定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法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犯罪行为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作者 冀莹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150-180,共31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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